400-666-8888
全 国 法 律 维 权 热 线

盘水之盈,止之则平,平而后清,清而后明。勿使小欹,小欹则倾,呜呼奉之,可不兢兢。

臧梵清律师团参与昆山宝马“龙哥”被反杀案——国内正当防卫第一案
文章编辑: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6-01          阅读量:243

2018年8月27日,昆山宝马“龙哥”被反杀案案发,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在十字路口的一场狭路相逢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一度“好人杀了坏人”、“老实人”碰上“社会哥”、“宝马男遇上电动男”这样的词语登上了热搜榜…… “当事人老于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更是成为社会公众深度探讨和关注的话题。

undefined

这起案件,公安及检察院处理速度和意见可以说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次跨越性进步。当然,在每一个大案背后,还能看到律师团队的身影。该事件案发后,臧梵清律师在获得案件经过的第一时间就做出果断决定:即刻组织动员团队律师去昆山,一定要帮当事人老于做点什么!
在臧梵清律师的带领下,一支由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栏目记者和专业律师团队组成的“14人爱心小分队”迅速向案发现场、当事人家乡以及案件涉及的相关地点出发。
8月31日,《律师帮帮忙》栏目记者秦溯与臧梵清律师团队的三位律师先从北京出发,前往昆山,团队的另一批小伙伴也几经周折,在老于家乡获得了家属签署的代理授权书,这对于大家来说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
(老于家在山区深处,律师团小分队驱车三小时到达他老家)
小分队在获得授权两个小时后到达昆山与其他分队人员汇合。与此同时,早已在昆山的臧梵清律师与大家安排好后续工作后立即前往公安机关递送了相关手续和法律意见书。

(臧梵清律师)
当下,最受关注的就是,捡刀反抗的老于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对于这个问题,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谁都不敢妄下结论。但如果设身处地的为老于想一想,在先被人打、又被刀砍的情况下,害怕有错吗?怕死有错吗?在没有别人帮助的情况下,除了靠自己还能靠谁?

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226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6%。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样本已经算是对正当防卫认定存有一定争议的案件,而更多实施防卫行为的案件,由于法律条件的不满足,压根就没被考虑。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我国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门槛过高。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见于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虽然字句清晰,但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并不是依据这些措辞抽象的法条,而是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所以在这一过程中,正当防卫的门槛就被提到了一个极难满足的层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是指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经过这样一番重组,看似简单的法条立刻变得复杂无比,而且在具体实践中,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难道我们选择的只有:别动手,掉头跑吗?!

我们再回到昆山这个案件,众网友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无限防卫”。
一方面,在昆山“龙哥”(刘某)本方未吃亏的情况下,主动殴打老于并折返十余米取长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非常明显。
另一方面,更关键之处在于:砍刀偶然落地后,老于并未脱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
这样说有三层意思:
一是昆山“龙哥”(刘某)无故行凶的意图明显,且可合理怀疑为黑恶势力人员。公安部门公布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前两条就是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据我们之前的内容可证,纹身凶汉龙哥实名刘海龙,曾因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四次判刑。
二是刀具偶然脱手后,昆山“龙哥”(刘某)对老于的危险性并未消除。刘某随车携带长刃砍刀并轻易使用,似乎是“职业选手”,他失刀后曾继续搏斗夺刀,此刻奔向汽车取出别的刀具甚至枪支,或召唤同伙攻击于某的危险性依然存在。
三是老于已经受伤,其所骑的电动车也已被刘某一方推倒,对方又有汽车,自己如果选择简单的逃跑似乎并不能完全保障安全。
我们且不论一个人被打被砍后能否奢谈“冷静”“克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无法合理要求老于只是持刀在手或先砍一刀就停下来,冒着生命危险看看刘某还有什么反应。
就以往的一些原本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不但降低了民众在危难中的自我救济能力,也让人深感遇到歹徒时的进退维谷。本案在曝光中引发热议,民意支持再次凸显了从宽认定“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基础,希望对于推动法院论证说理有帮助。
记者秦溯通过多方了解到,老于今年41岁,是一个地道的陕西人。“老实、本分、和善、待人友好”,是他给身边人最深的印象。事发前在一家酒店就职,是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在大家看来,老于绝对不是一个好惹事、爱冲动的人。
而案件中的昆山“龙哥”(刘某)呢,他的经历则既丰富又单调。说丰富,是因为他犯过盗窃、敲诈勒索、故意毁财、寻衅滋事等等各种罪名。说单调,那是因为他人生中有10年的光阴,都是在监狱里度过的。
就是这样两个人生轨迹完全不同的人,因为一场交通纠纷经历了一场致命相遇。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当中的一项针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权规定。规定写的很清楚,可是,需要注意的是,老于没有上帝视角,身处其中的他,不可能掌控全局,对事件的发展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在自己遭受侵害,害怕死亡的那一刻,举刀反抗的他,真的还要花时间去计算、去推理、去判断吗?
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例微乎其微,但我们还是衷心的希望,在正与不正的较量中,私权能够得到相应的维护,别让防卫者流血又流泪。

试想一下,当大街上发生抢劫案件,我该挺身相助,还是力求自保。如果我不小心“用力过猛”,是不是还会被判刑?如果有一天,我被人欺负,当忍耐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我该不该反抗?不反抗,我可能会受伤甚至丧命,反抗的话,一旦拿捏不好那个度,又可能自己坐牢。
只有让正当防卫回归本意,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这样的选择题,才能不再两难。
在昆山的几天时间里,为了能为老于提供帮助,进一步了解他本人及案情,臧律师走访了老于工作的酒店,希望拜访他的老板。但不凑巧,臧律师并未见到老板本人,于是他写了一封亲笔信,联系了一位酒店工作人员,请他代为转达。可能是工作人员向关心此事的公众传递了律师的信息,臧律师的手机在不到二十四小时的时间,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陌生人关心案件进展的信息。

(关心案件的市民给律师团发来的激励短信)
这起案件我们听到了很多网友支持“正当防卫”的声音,臧律师手机里不断接收到来自陌生人主动发来的希望律师团队能为老于维护、伸张正义的信息,无不深刻感受到民众对此案的极度关切。
在昆山,记者实地走访了案发现场,那天晚上,昆山下了一场大雨,地上的血渍并没有被雨水冲刷洗净,血渍依然清晰可见。

案发已经几天,能显而易见看到该案件对这里的影响。来来往往的行人路过时都会向身边的人指一指这场意外事件发生的路口,交谈、感叹……
记者在案发现场拍摄视频时,一位路过的年轻姑娘突然打断了拍摄。
“你是记者吗?”
“是啊。”
“刚才我路过的时候,你可能把我拍进去了,能不能删掉?”
记者表示许可,但当她确定视频中并无她的镜头后,她停下脚步跟记者说:“我觉得那个白衣男子挺冤的,就是走在路上,他应该无罪吧?”
这一幕很简单,我们在日常生活里守护自己的边界,那是最真切的安全感,但当我们的边界被打破,我们也会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
9月1日下午,记者又来到当事人刘海龙开的典当行探访,附近指路的商家说:“你是去那个网红龙哥家?”,顺路的电动车司机说:“见过几面,不熟”。
来到典当行店面,大门紧闭,招牌已经撤下,只留下一副素颜。

“龙哥”店面紧闭的卷帘门上留下的“店面招租”也预示这个位于流动人口聚集的回迁房村店面又将易主,不知多久江湖上会再没有昆山“龙哥”的传闻。这时记者的手机里也收到律师团队人员发来的一条信息:昆山警方认定老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看到这里,周围的汽修、物流、网吧、小旅馆生活如常,再抬头看看昆山的天气,雨过天晴,不禁感叹这是一个对于很多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了。
第二天,《律师帮帮忙》栏目组和律师团队向老于的家属发信息表示慰问,得到了家属感谢的回复。
在这里,我们给大家呈现一张图,这张图能让你更清晰地看到案件的发展经过。

9月2日深夜,团队人员回到了北京,在一起回家的网约车上,司机听到律师们彼此的称呼,问:“你们是律师啊?你们怎么看这次昆山这案子呀?”大家相视笑了起来,像一场梦,又像像一部电影的结尾。
在一个大众瞩目的案件中,有很多大家未曾看见的身影,网络发声的民意,果敢决断的司法机关,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深入到其中,我们接触到了很多愿为正义努力的人们。

这是一个标杆性的案件,法理与民意高度统一,每一个用理性发声的人、用专业践行的人都推动了它的解决和进步,法治中国的进程没有旁观者,需要人人参与!


“盘水之盈,止之则平,平而后清,清而后明。勿使小欹,小欹则倾,呜呼奉之,可不兢兢。”
——《盘水铭》司马温公(宋)
全国法律维权热线:400-666-8888

梵清法律服务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20 - 2023 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    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金隅大成国际中心D座6层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413号    京ICP备200121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