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盘水铭》司马温公(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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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水之盈,止之则平,平而后清,清而后明。勿使小欹,小欹则倾,呜呼奉之,可不兢兢。
2018年8月27日,昆山宝马“龙哥”被反杀案案发,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在十字路口的一场狭路相逢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一度“好人杀了坏人”、“老实人”碰上“社会哥”、“宝马男遇上电动男”这样的词语登上了热搜榜…… “当事人老于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更是成为社会公众深度探讨和关注的话题。
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226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6%。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样本已经算是对正当防卫认定存有一定争议的案件,而更多实施防卫行为的案件,由于法律条件的不满足,压根就没被考虑。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我国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门槛过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是指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